下载app免费领取会员
为加快推进我市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根据我市实际,草拟了《新余市加快推进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实施细则(2026-2030)》,(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为确保文件制定的科学、客观、合理,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5月6日至2026年5月20日
意见反馈渠道:
1.电子邮箱:2644659825@qq.com
2.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08室
3.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邓金员 07906435232
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6日
附件:
新余市加快推进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实施细则(2026-2030)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我市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全市绿色建筑发展按照市、县(区)联动、属地负责进行管理,项目建设参与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条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基本级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进行建设。鼓励房地产项目按照不低于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进行建设;全装修房地产项目应按照不低于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进行建设;非政府投资单体建筑面积超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应按照不低于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进行建设;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应按照不低于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进行建设。
第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绿色建筑等级。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重新审查。
第四条 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开工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辖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星级绿色建筑预评价。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在竣工后、投入使用前由辖区建设主管部门申报至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竣工评价。
第五条 新建居住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不低于65%,新建公共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72%。
第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均应应用可再生能源。
第七条 推进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应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建筑应当优先使用绿色建材。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使用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推广应用高强钢筋、新型墙体材料和高性能混凝土等新型建材。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民用建筑在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中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BIM)。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第九条 引导、鼓励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新建公共建筑执行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标准。
第十条 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节能改造项目应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建筑外遮阳、节能门窗、屋顶和外墙保温节能改造、幕墙抗热辐射、可再生能源等经济合理的改造措施。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运营等单位开展绿色建筑工程质量技术宣传贯彻和培训,帮助相关单位从业人员准确理解绿色建筑相关设计规范、评价标准、验收规程,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绿色节能意识,引导服务绿色建筑星级项目评价标识工作的开展,切实提升实施绿色建筑的能力水平。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
第十三条 本细则实施期间,国家、本省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6日
本文版权归腿腿教学网及原创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上一篇:“以绿制绿”让建筑变美兼“发电”
下一篇: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智能建造(建筑机器人)消耗量定额项目(试行)的通知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