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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质量管理的通知

发布于:2026-04-09 1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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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建工发〔2026〕64 号



各区、县(市)住建局,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质量管理,防范外墙外保温系统脱落风险,根据相关国家条例及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鼓励建设、设计等单位在新建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中采用建筑幕墙外保温系统、保温装饰一体化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免拆模保温结构一体化系统。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提高外墙外保温系统质量。


二、建筑高度大于12m 的新建民用建筑禁止采用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外保温系统、无机轻集料保温板外墙外保温系统、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建筑高度12m 及以下的新建民用建筑采用前述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装饰面不应使用面砖粘结饰面构造,保温层厚度不应大于25mm,保温层和找平层的总厚度不应大于45mm(含抗裂砂浆层、保温层内侧的防水砂浆层),且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设单位在验收前使用红外热像法等技术手段,全面辅助检测建筑外墙饰面层粘结质量。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本通知要求,在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明确外墙保温系统选型。设计单位应编制节能设计专篇,节能评估单位应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明确外墙保温系统的具体做法。


四、设计单位编制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设计深度应能够有效指导施工,设计文件要明确系统选型和执行标准、材料性能指标、典型节点构造等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时,要对系统选型、设计文件深度以及与节能评估文件一致性进行审查。


五、施工单位在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前,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制作实体样板墙。样板墙不少于3 层山墙且包含典型节点构造,并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全面施工。


六、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已通过施工图审查且设计采用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外保温系统、无机轻集料保温板外墙外保温系统、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鼓励建设、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不采取设计变更的,设计单位应确保设计深度符合本通知规定;已经开展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的,施工、监理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控;建设单位在验收前使用红外热像法等技术手段,全面辅助检测建筑外墙饰面层粘结质量。


七、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质量监督,对主要材料,应至少抽取三组进行监督抽测,对粘结锚固质量,应至少抽取三处进行监督抽测。有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采用红外热像法等技术手段进行辅助检测。


八、本通知自2026 年5 月1 日起施行。5 月1 日后申报施工图审查的新建民用建筑应按本通知要求落实,原《关于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限制使用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的通知》(杭建科发〔2020〕72 号)同步废止。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6 年3 月30 日


本文版权归腿腿教学网及原创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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