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免费领取会员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第二批智能建造试点暨第一批试点项目评价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各园区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为持续推动智能建造技术创新应用,加快培育住建领域新质生产力,探索适宜海南区域特点的发展模式,现决定在住建领域征集第二批智能建造试点,同时组织对第一批智能建造试点项目评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建项目,拟进行“智能数转”的工程建设企业,智能建造装备、技术或建筑部品部件的研发应用,建筑产业互联网及信息化平台的研发应用等,申报试点内容可以是单项技术或阶段应用,但应亮点突出、预期成效显著、具有可复制推广价值。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数字设计。项目采用以建筑信息模型(BIM)为核心的标准化、协同化正向设计,实现数据在设计全过程、全参与方间的无损传递与共享,交付BIM设计成果。
(二)智能生产。建立覆盖建筑部品部件设计、生产、运输、检测、交付全流程的一体化协同管理机制与平台,确保生产阶段能有效承接并传递上游设计数据,支持下游施工需求。构建以数据驱动、柔性制造为核心的智能化生产体系,实现设计、生产、施工的高效协同与产品质量的全过程可追溯。
(三)智能施工。利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施工管理平台系统,构建以BIM数据驱动、智能施工装备为支撑的精细化施工管理模式,实现施工全要素的数字化协同管控与高效作业,交付BIM竣工验收成果。
(四)智慧运维。构建基于BIM的智慧运维平台,实现建筑设施设备的预测性维护与节能高效运行。
(五)EPC项目智能建造。建立设计与施工深度融合的协同机制,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协同平台,进行正向设计、模拟建造、智能施工、一模到底、交付BIM成果。
(六)全生命周期智能建造。基于统一的BIM模型,实现从设计、生产、施工到运维的全过程数据贯通与应用,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应用智能建造技术和设施装备。
(七)智能建造装备研发或应用。研发或集成应用具有自主感知、决策、执行能力的智能建造装备。重点针对高危、繁重、重复性高的施工环节应用(如高空、焊接、砌筑、检测等),采用具备环境感知、路径规划、自适应作业的智能装备或人机协同开展建筑活动的应用场景。
(八)城市生命线维护。针对市政桥梁、管廊、燃气管网等生命线工程,应用智能传感与数据分析技术,建立安全风险评估模型与预警平台,实现风险源头追溯、态势研判与分级管控,提升城市基础设施精准维护能力。
(九)建筑产业互联网。建设项目级、企业级或产业级的信息化、数字化管理平台,项目级平台应有BIM查看、人员管理、物料管理、质量安全等相关模块;企业级平台应包括设计、采购、施工、金融、运维等关键环节;产业级平台应具备数据集成共享、产能对接、供应链协同、在线服务交易等核心功能。各级平台有典型案例应用、成效明显。
(十)企业“智改数转”。传统建筑企业进行系统性、整体性的数字化变革,制定覆盖企业战略、组织、流程、技术的整体数字化转型方案,核心业务系统(如ERP、项目管理)实现云端集成与数据贯通,在项目管理中实现数字化管控,有效缩短工期、降低成本、提升质量安全水平,建立与企业转型相适应的数字化人才培养与组织保障机制。
(十一)智能建造人才培养。构建多元融合的人才培养体系,如建立学校、企业产教融合的协同育人机制,共建智能建造实训基地,建立产业工人+智能装备模式等。
(十二)智能建造产业链培育。在设计、生产、施工、装饰装修、智能建造装备应用等领域,构建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机制,产生集群效应,成效明显。
本批次试点征集数量不限,各试点主体申报后由省住建厅组织专家进行遴选,符合条件的纳入试点名单并进行公示。
(一)申报主体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报项目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申报试点的智能建造相关平台、技术、装备、软件等无知识产权纠纷。
(二)试点项目可由实施企业单独申报,也可由项目相关方联合申报,联合申报时应明确牵头单位。
(三)申报试点应提供智能建造试点策划方案,包括项目简介、组织架构、总体思路、重难点分析、试点目标、实施计划、智能建造技术装备应用情况、成本测算与效益预估分析等。
(一)申报单位于2026年4月20日前,向项目或企业所在地县(区)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提交《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申报表》(附件1)及智能建造试点策划方案。
(二)属地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于2026年4月28日前完成逐级审核后报送省住建厅。申报单位可将审核确认的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可编辑电子版及盖章扫描PDF版)发送电子邮箱:jianguanchu2021@163.com。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材料提交,逾期不再受理。
(三)省住建厅根据申报情况,于2026年5月底前组织遴选评审,对符合要求的纳入试点清单并向社会公示。
纳入第一批试点的海口塔等18个项目,已完成相关试点内容的,可申请评价(名单详见附件2)。
(一)申请评价的试点实施主体应于2026年4月20日前,向项目所在地县(区)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提交自评报告及相应材料(附件3)。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材料提交,逾期不再受理。
(二)属地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于2026年4月28日前完成逐级审核确认,将申请评价的相关材料(可编辑电子版及盖章扫描PDF版)OA呈报省住建厅。
(三)省住建厅根据申请情况,于2026年5月底前与第二批智能建造试点遴选合并组织评审,对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
联系方式:省住建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电话:65338718。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3月30日
本文版权归腿腿教学网及原创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上一篇: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印发《浦东新区关于推进建筑师负责制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没有了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