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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以下权利人原不动产权证丢失,现申请办理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将原不动产权证书公告作废,公告期满15个工作日后将予以办理。相关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须在公告之日15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申请,逾期将准予办理。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结束日期 | 公告年份 | 公告序号 | 权利人 | 坐落 | 权证号 | 面积 | 备注 |
| 2025/4/23 | 2025/5/16 | 2025 | 51 | 潘永祥 | 濂竹乡大竹小岱村 | 浙(2019)遂昌县不动产权第0012563号 | 建筑面积180.94㎡土地面积90.47㎡ | 遗失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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