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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国有土地上集资合作建房等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执行期限的通知》(商政〔2024〕8号)文件精神,经市住建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延长《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解决我市房改工作遗留问题的通知》(商建办〔2023〕17号)的执行期限。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止。
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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