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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24)内0802民初1172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内蒙古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详情如下:
依据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我局将以上无效合同予以公告作废并依据内蒙古众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先锋街道办事处代)申请办理合同撤销备案业务。
购房人 | 坐落 | 合同编号 |
陈雍 | 五一街南丰洲路西水源路东CB-1-0-商19 | 2010-0027780 |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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