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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近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等联合印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办法(试行)》,以保障物业服务活动依法有序进行,维护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办法明确,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住宅小区应遵循维护社会稳定、保证业主基本生活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因合同到期未续约、协商解除、业主依法解除等原因退出时,应依法做好交接工作,保持物业服务的连续性。
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到解聘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料清理、签订退管协议、办理承接查验手续等程序并按时退出。同时,明确了业主大会、业委会(物管会)在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时的程序和责任。例如,业主大会在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应依法召开会议,表决结果需公示7日。若物业服务企业不同意续聘或解约,也应提前通知并履行相应程序。
为保障退出程序的顺利进行,办法提出,街道(乡镇)应协助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部门督促相关方依法依约履行义务。对于不按规定履行退出程序的企业,将采取推送不良行为记录、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措施。
此外,在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后、新物业服务企业接管前,街道(乡镇)应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临时过渡工作,保障小区基本卫生和秩序。相关费用由业主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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