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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3〕4号)、《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等文件要求,经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现决定对《关于印发〈清远市扶持建筑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清建〔2021〕11号)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统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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