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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 山东住建厅关于烟台海川建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建罚字〔2025〕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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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5-11-06 16:00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烟台海川建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758278727G

地址:烟台市芝罘区西山沟36号

法人:王海军

2024年9月6日,烟台开发区公路中心八角公路站库棚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其他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风险告知和技术交底不彻底;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工人安全意识薄弱。你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上违法事实由《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关于同意<烟台开发区古现烟台海川建业有限公司“9·6”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烟开〔2025〕1号)予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5〕104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686-2项“一般”裁量阶次,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05〕060377]30日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自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标记“暂扣”状态起计算。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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