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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 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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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5-08-13 16:01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住宅全装修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规范我省住宅全装修活动,提升住宅品质,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要求,我厅起草了《海南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8月22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发送电子邮箱。联系邮箱:hnzjtzac@126.com。联系电话:0898-65338732。

附件:海南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8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住宅全装修活动,提升住宅品质,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建质〔2008〕13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全装修活动的设计、施工、验收、交付及监督管理。本办法的新建住宅指: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安居房以及安置房(垦区安置房可另行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本办法所称“住宅全装修”,是指新建住宅按照《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DBJ46-042)在住宅交付使用前,公共部位和套内空间的固定面全部装修完成,厨房、卫生间的基本设施等按标准全部安装到位,管线及终端接口预留齐全,具备基本使用功能,无需二次拆改即可满足入住需求。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住宅全装修的统筹管理。

市、县(区)、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体实施与监督,发改、资规、房产、水务、通信、燃气、园林、供电、环卫等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住宅全装修应按照经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实施,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和绿色建造、智能建造方式,加快推进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式施工、成品化装修、信息化管理”为特征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全面提升我省新建住宅的质量品质。装配式装修应用效果优异的项目优先纳入省房屋市政工程优质样板工程奖评选。

第五条建设单位是实施住宅全装修第一责任主体,对住宅全装修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具体负责住宅建设过程的组织管理、全装修质量保修、售后服务以及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等工作。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进行住宅全装修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进行住宅全装修施工,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住宅全装修监理,对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章资质管理和建设标准

第六条从事住宅全装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建筑、装修企业不得参与住宅工程建筑、装修活动。严禁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七条住宅全装修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装修工程一并发包给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直接将装修工程另行发包给住宅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外的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对装修工程自行施工,也可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并对装修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负总责。装饰装修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按相关规定纳入资质管理和诚信管理。

第八条住宅全装修设计应执行《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DBJ46-042),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和安居房还应执行《海南省安居房建设技术标准》(DBJ46-062)。住宅全装修遵循建筑设计与室内装修同步设计、统一出图的原则。装修设计单位与建筑设计单位原则上应一致,确有需要由不同设计单位进行装修深化设计时,其装修设计图纸应经建筑设计单位确认后统一开展图审、统一出图实施。

施工设计图应包含供水、供电、燃气、绿地、道路、通讯、网络、停车位、充电桩、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大件垃圾等)收集场所及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内容。建筑、结构、设备管线等专业设计应与装修设计相互衔接,实现固定面、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基本设施等设计同步到位。设计单位应履行设计责任,参与质量问题处理工作。

图审机构应对前款相关配套设施设计内容要求及《海南省全装修住宅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图审要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全装修审查内容,并重点审查隔声、防串味、防水、防开裂、保温材料及装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内容。

第九条住宅全装修须针对我省气候特征及白蚁虫害、微生物霉变等生物环境危害问题,选用绿色环保的适宜材料、部品和设备,且其各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及《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规程》(DBJ46-043)、《关于加强建筑保温与外墙装饰防火技术要求的通知》等规定,优先选用获得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的建材产品。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装修所用材料、部品和设备进行进场查验,按照《海南省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DBJ46-044)及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取样送检复验,并将检验报告和验收记录作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重要内容,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验和签认。装修所用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样及性能检测应纳入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室内空气质量须符合《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DBJ46-043),室内甲醛、苯、甲苯、二甲苯、氨、氡、TVOC有害物质浓度严控在标准限量值以内。

装修工程完成后分户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不得组织分户验收。

第十二条在实施全装修的住宅中鼓励推行房屋质量安全综合保险,通过保险对工程质量实施保障,在房屋交付后由保险公司先行按保险合同约定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定损、维修或赔付。

第三章质量控制与验收管理

第十三条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全装修住宅项目,应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落实装配式装修应用。装配式装修工程应严格落实有关要求,并将相关材料上传至“海南省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质量可追溯系统”。

规划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的全装修住宅项目,鼓励建设单位统筹参建单位形成BIM施工模型,实现管线综合排布、碰撞检查及施工模拟。

第十四条住宅全装修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编制装修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该方案应包含隔声、防串味、防水、防开裂等质量多发问题防治措施,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会审通过及监理单位审批后严格按方案组织实施,并认真落实技术交底,加强重点工序控制,强化施工全过程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检验和工序交接验收记录,有效防范质量易发问题。

第十五条强化施工过程监管,各类管线隐蔽工程、防水工程、墙面地面铺装等关键工序须执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应执行“举牌验收”制度,并应留存关键工序验收视频影像资料备查。对装饰装修工程严格实行“样板先行”机制,按照工艺样板展示的工艺、交付样板展示的材料和设施设备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住宅全装修项目须在装修分部工程施工前按照装修设计文件设置装修施工工艺样板展示区以及每种装修风格对应相应的实体交付样板房,涵盖不同户型及不同装修风格。

装修施工工艺样板展示区和实体交付样板房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展示和开展装修分部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展示区和样板房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规范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装修施工工艺样板展示区和实体交付样板房要真实反映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以工艺样板展示区和实体交付样板房的完工图作为房屋施工、验收的标准以及交付的依据,完工图须经建设、设计(含装修设计)、监理、施工(含装修施工)单位签章确认。交付的装修质量和标准应与展示区、样板房或合同约定一致。存在不可抗力因素需变更装修所用主要材料、部品部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告知、公示、补充协议等制度。

工艺样板展示区、交付样板房须保留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建设单位制作、公布并永久保存完整清晰的展示区、样板房装修选材、施工质量、成品效果影像记录。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制定“工地开放日”活动方案并提前在媒体公开发布。“工地开放日”活动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装修工程完工后分户验收前,邀请该项目的选房对象或意向购房人参加,每次开放时间不少于3天。建设单位应广泛听取群众合理意见和建议,建立台账并留存整改前后比对的影像资料,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不得组织分户验收。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须在竣工验收前按照《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前应组织开展隔声、防串味、防水及室内环境等实体性能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组织分户验收。

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分户验收的监督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应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并进行双倍监督抽查。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完成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后方可将房屋交付业主。

建设单位在房屋交付时应执行“先验后收”。在房屋交付前组织业主对其所购住宅进行质量查验,对查验发现的问题应组织整改并经参建各方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交付手续。在房屋交付时,建设单位须向业主提供分户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报告、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主要材料、部品和设备的生产厂家信息、品牌、规格型号、性能指标,隔声、串味、隔热性能、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及保修期限;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各参建单位(包括装修分包单位)、配套设施基本信息、设施设备的使用功能、保养和维护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全装修住宅应当加强建设全过程的成品保护。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工序管理,加强半成品的保护;在装修竣工后,及时安装入户门保护套及地面防护膜,并对卫浴设施、橱柜等易受损部位实施全面覆盖保护。对毛巾架、厕纸架、燃气灶等受潮易腐蚀及有商品保修期的装修内容,可在房屋交付业主后完成安装,但应在房屋销售合同中载明具体安装时限及违约条款。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资料中应当包含竣工图、工艺样板展示区和实体交付样板房的完工图及相关影像资料、重要隐蔽工程和工序交接验收、分部、分户及竣工等验收资料和建设、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确保保修责任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移交给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全装修住宅交付使用后,业主不得擅自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不得拆除连接阳台的围护结构,不得擅自拆改消防、燃气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实施其他影响建筑结构承载和使用安全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存在以上影响建筑结构承载和使用安全行为的,应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实施全装修的住宅工程保修期应从建设单位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业主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不应低于: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上述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上述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第二十五条探索建立全省住宅全装修质量“一房一码”追溯平台,实现业主对材料来源、施工记录、验收数据、质量投诉、维修责任单位、责任人及维修情况等内容的追溯查询。

第四章装修风格与个性化服务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须以市场为导向,针对差异化消费需求,合理制定装修标准。实施全装修的住宅项目建设单位须提供全屋家具、家电、窗帘、灯具等品类的个性化增值选配方案,每品类应提供不少于3种选项,供业主在购房后灵活选择搭配,搭配方案应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鼓励应用部品部件可拆卸、可更换的“可逆式”装配式装修模式,为购房者对墙面、储物柜、家电设施、智能化设备、厨卫五金件以及可变空间等个性化拆改提供条件。

第二十八条积极推进数字家庭建设,将数字家庭建设纳入全装修住宅管理,引导推动智能家居和全装修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鼓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定位提供运用智能家居系统的装修设计方案和智能产品选择项供消费者选择,支持建设单位建设数字家庭、智能家居样板间。

第二十九条对单栋总层数为4层及以下商品住宅项目,购房人可按照合同约定在房屋交付后按照个性化需求,采取个性化菜单式装修的方式进行装修。建设单位应提供多种装修设计方案供业主进行选择。项目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单位)应做好公共区域保护、建筑垃圾回收、噪声污染控制等住宅装修管理和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第五章投诉处理与纠纷化解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须在房屋交付后在楼栋出入口、物业服务中心、宣传栏向业主公示投诉联系人及电话、企业微信或微信群等投诉接收渠道。建设单位须联合物业服务、施工等单位建立对房屋交付后维修责任内容的“快报快修”机制,房屋业主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投诉处理,一般质量问题在接到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复杂质量问题在7个工作日内向房屋业主回复解决方案。

第三十一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明确调解组织,开展纠纷调解。各市县结合实际,探索设立“住宅全装修纠纷调解诉调机制”,由行业协会、律师、技术专家等组建诉调处置工作组,对涉及住宅全装修的纠纷问题出具调解意见,把信访矛盾化解在项目和属地。

第三十二条属地住建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全装修住宅工程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开展专项检查。根据项目落实住宅全装修的情况,视情对项目的参建单位、物业公司等单位采取约谈、查处、暂停销售、优先评优评奖或信用奖惩等工作措施。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住宅全装修实施中相关企业存在违反设计、建筑市场、质量安全、保修义务及宣传等方面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纳入诚信管理,记入诚信档案。

第三十四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或者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2025年*月1日(含)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住宅工程按本办法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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