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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推进建筑信息模型(以下简称BIM)在工程建设全生命周期的使用,加快推进城建档案数字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韧性城市的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规〔2024〕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下列要求的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应按要求积极开展BIM示范应用:
(一)政府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总建筑面积2万㎡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三)轨道交通、综合管廊、城市快速路及主干路、大型桥梁(隧道)、给排水及垃圾处理工程等市政设施工程。
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和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建设模式的建设项目,从设计、施工到运维逐步实现BIM应用全覆盖。
第三条深化BIM在设计、生产、施工、运维等阶段应用,积极推进“一模到底”“实模一致”应用形式,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为打造韧性城市,提升城市应急响应能力,保障城市生命线运行维护,加强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精细化管理,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
第四条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内档案事业,对市内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内BIM档案工作的管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BIM档案业务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为项目档案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各参建单位完成BIM档案的编制和移交。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在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不同阶段,对数据进行采集、整理和审核,确保数据真实性与完整性。
本办法所称BIM档案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一)工程建设项目建筑信息模型(以下简称BIM模型);
(二)工程建设项目建筑信息模型相关文档。
第六条各参建单位宜实施项目正向应用,形成BIM档案,确保与工程建设实际情况一致。
第七条 BIM模型的种类、格式、精度和深度应满足《长沙市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建筑信息模型(BIM)交付指南》《长沙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信息模型管理细则》的交付要求。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BIM档案编制过程中建立多级审核机制,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和审核标准,确保档案编制质量。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对BIM档案进行审查,并出具自审报告及满足交付标准承诺书。工程建设项目在联合验收时,提交一套符合要求的BIM档案。
第十条 BIM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并纳入联合验收的主审文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时,应一并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筑信息模型档案归档文件。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对移交接收的BIM档案采取抽查或者核查的方式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规范档案存储环境,运用现代化存储技术和数据备份等手段,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对接收、收集的BIM档案,应当及时做好登记、整理并编制检索工具,做好BIM档案的保管和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开发BIM档案的信息资源,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四条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对需要保密的BIM档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管理,并完善保密制度。
第十五条损毁、丢失、伪造BIM档案的,由市档案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BIM档案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其他建设工程档案执行纸质形式和电子形式“双套制”归档与移交。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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