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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实施方案

发布于:2025-08-18 1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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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住建建〔2025〕27号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和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要求,我局制定《苏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实施方案》,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实施方案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15日

附件

苏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

    加大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逐步清理资质不达标、不合格企业,打击资质买卖、以虚假材料申报资质等不法行为,为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建筑工程本质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二、实施范围

    工商注册地在我市的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其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1.通过首次、增项、重组、合并、分立申请取得资质的;

    2.企业注册地跨地区调动迁入或迁出的(迁至外市除外);

    3.存在职业资格“挂证”现象的;

    4.企业被投诉举报的;

    5.江苏省住建厅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内长期或反复核查不达标的;

    6.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建筑业统计季报、年报等统计报表的;

    7.所承接项目近一年内发生过农民工讨薪问题且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

    8.存在不落实实名制考勤制度的;

    9.其他需开展核查的情形。

三、实施内容

    (一)核查方式

    每半年开展一次,采用企业自查及建设主管部门系统核查相结合方式。

    1.企业自查:企业对照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资质标准》)、《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和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自纠。

    2.系统核查: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根据“省平台”内核查内容,确认辖区内已取得资质企业的净资产、注册人员等核查结果。如“省平台”核查指标及资质标准等调整的,本方案相关内容一并调整。

    (二)核查标准

    1.一级资质:企业净资产、注册建造师(数量、专业和等级)按照《资质标准》相应类别一级指标考核。其中,通过延续取得的一年有效期一级资质的,在一年有效期内,暂不考核注册建造师指标。

    2.二级资质:企业净资产按照《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注册建造师(数量、专业和等级)按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其中,原最低等级为二级的资质,企业净资产、注册建造师(数量、专业和等级)按照《资质标准》相应类别二级指标考核。

    3.三级及不分等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相应类别等级指标考核企业净资产、注册建造师(数量、专业和等级)。

四、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全年)

    建筑业企业应对照《资质标准》及本方案要求,常态化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收到属地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应根据限期整改要求自查整改完成情况并主动告知属地主管部门。

    (二)系统核查阶段(每年1至4月、7至10月)

    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应对照本方案实施范围要求,每半年开展系统核查,明确该周期中辖区内资质动态核查对象,原则上不应少于辖区内企业总数的2%,并通过“省平台”确认核查结论。

    (三)核查情况报送阶段(每年5月、11月)

    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对“省平台”内显示资质核查不达标的企业,应立即固定核查证据,并根据市住建局《关于优化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责令限期整改程序的通知》(苏建函建〔2022〕442号)规定的送达程序、时限和方式等要求,及时制作、发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分别于5月20日、11月20日前向市住建局报送核查情况表(附件1)。市住建局对全市核查情况进行汇总并通报。

    (四)限期整改及处置阶段(全年)

    核查不达标的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内,企业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以不达标的建筑业资质承接新工程项目;建议相关部门不受理不达标企业提出的跨地区地址变更和重组、合并、分立等申请事项。同时,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建〔2023〕66号),核查不达标企业被通报的每项不达标资质扣减0.5分,记入信用评价。对有在建项目的不达标资质企业,各县级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要按照“综合查一次”要求加强现场检查,加大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

    整改期满后,由属地主管部门通过“省平台”确认企业整改完成情况,对逾期整改仍不达标的,将《送达方式确认书》(如有)、《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如有)、《送达回证》、资质不达标凭证(包含资质核查与整改复查环节)等材料及建议撤回资质工作意见,统一报市住建局。市住建局根据各属地住建部门工作意见,对逾期整改仍不达标企业进行公告,并抄送资质行政许可机关建议撤回相应资质。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协同配合。资质动态核查是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相关企业应高度重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积极配合属地主管部门工作,按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企业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规避核查。

    2.依法监管,严守纪律。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强化执法规范化建设,确保执法决定合法合理、证据充足。工作人员在动态核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认真做好《送达方式确认书》、核查材料、核查记录、送达回证等证据存档和扫描工作,确保资质动态核查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附件:苏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情况表

来源:苏州市住建局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5年8月18日

本文版权归腿腿教学网及原创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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