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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公积金规〔2025〕2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了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0〕17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利息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利息补贴条件
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达到一年以上,且未曾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销户提取时可以获得利息补贴。
二、住房公积金利息补贴方案
(一)补贴基数
以历年结息总额(含销户利息)为基数。
(二)补贴标准
根据缴存年限的长短,职工可以获得相应比例的利息补贴:
1.累计缴存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五年以下的,按基数的10%获得补贴;
2.累计缴存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十年以下的,按基数的15%获得补贴;
3.累计缴存期限在十年以上(含十年)的,按基数的20%获得补贴。
(三)补贴起始日期
住房公积金利息补贴起始时间不早于职工住房公积金开始缴存月,且不早于2010年12月。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5年3月24日起施行。《关于住房公积金利息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深公积金委〔2012〕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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