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 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6〕13 号)精神,加快推进本市建筑信息模型(以下简称BIM)技术应用发展,实现2017年本市规模以上政府投资工程全面应用BIM技术,规模以上社会投资工程普遍应用 BIM技术的目标,根据《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上海市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7月23日通过)、《关 于本市推广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指导意见》(沪府办发〔2014〕5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本市 BIM技术推广应用有关事项通知。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推广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特定区域管委会应当高度重视,加大 BIM技术应用推广力度,加强应当实施 BIM技术 应用的建设工程项目各管理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BIM技术应用落地。对按规定必须应用 BIM技术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审核和监管:(一)在土地出让环节,对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前,征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项目明确提出是否实施 BIM技术的意见;对应当实施 BIM技术的,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征询意见,将相关管理要求纳入出让合同。(二)在规划审批环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可以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环节运用BIM模型进行辅助审批。(三)在工程报建环节,对于本通知推广应用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填报的有关BIM技术应用信息进行审核。(四)在施工图审查等环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建设单位BIM技术应用情况进行抽查,年度抽查项目不少于应当应用项目的20%。重点对应用项目成果、BIM模型与图纸或者实体建筑是否一致等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应用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通过施工图审查。(五)在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城建档案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可以要求建设单位采用BIM模型归档。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窗口应当在竣工验收备案中审核建设单位填报的BIM技术应用成果信息;成果信息应当包括应用阶段、应用内容、应用深度、应用成本、成果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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