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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 | 内蒙古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通政办发〔2023〕64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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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5-11-07 13:00

TLSRMZF-2025-008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进一步深化改革,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针对《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通政办发〔2023〕64号)文件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第三条强化用地保障中表述:“全市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建筑,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项目立项审批和工程规划设计时应当明确装配式建筑、装配式装修的要求和比例,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修改为“全市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建筑,在工程规划设计时应当明确装配式建筑、装配式装修的要求和比例”。责任单位中删除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二、第四条加大财税激励中表述:“引进装配式建筑企业,属于区外市外科技型创新企业、创新团队和技术成果持有人来我市设立科技型企业,自设立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修改为“引进装配式建筑企业,落实自治区有关科技型企业税收政策”。


三、第十一条其他事项中表述:“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通政办字〔2017〕326号)继续执行”修改为“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装配式建筑发展相关要求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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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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