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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admin 浏览:48人 分享
发布于:2025-09-25 16:00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城市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时有发生,此类工程规模小、数量多、工期短、分布散、涉及各行业领域,责任主体安全意识不够强,存在监管难度大、难以全覆盖等问题,且部分事故造成了极其严重后果,特别是因施工过程中违规动火作业引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尤为突出,杭州“冰雪大世界”火灾事故、河南安阳凯信达有限公司火灾事故、北京长峰医院火灾事故、江西新余佳乐苑沿街商铺火灾事故均由小型工程违规施工作业引发,暴露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监管中存在监管盲区和薄弱环节,亟须加强监管,补齐短板弱项。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分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安委〔2024〕12号)、《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若干措施任务分工的通知》(内安委〔2025〕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中,尚无统一完善的安全管理法规制度体系,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进行全面梳理、系统集成,并参照北京、福建、新疆等19个省市有关规定,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内蒙古自治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若干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实施意见》等。

三、政策内容

《暂行办法》共五章,二十条。主要从定义范围、安全责任、监督管理、监管程序等方面,对我区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了规范。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定义、适用范围及管理原则。特别说明的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均不纳入《暂行办法》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建设、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建设单位承担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履行信息登记职责;施工单位承担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应当加强施工安全管理。

第三部分:监督管理。推动属地管理与行业部门协调联动,以部门为主负责、镇街为辅配合。加强行业监管、联合执法和应急处置。

第四部分:监督程序。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实行信息登记制度。涉及保温材料,以及人员密集场所中含有电焊、气焊、气割等动火作业的,信息登记时应告知登记单位严格履行施工过程作业审批程序、做好工程技术交底和安全风险告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和火灾防范措施等。

第五部分:附则。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职能职责及“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强行业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严格动火动焊、有限空间等高危作业环节审批管理;各盟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四、政策亮点

一是本办法推行“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全力防范遏制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事故发生。

二是本办法重点监管涉及保温材料以及人员密集场所中涉及电焊、气焊、气割等动火作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解读人:江春凯、王宇,联系方式:0471-66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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