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 | 关于《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修订)》行政处罚事项立法听证会报告的公告(第3号)
根据立法听证有关规定,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我单位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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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修订)》行政处罚事项立法听证会听证报告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修订)》行政处罚事项立法听证会听证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为提高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质量,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滇池管理局于2025年8月4日举行了《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修订)》行政处罚事项立法听证会,直接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对《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修订)》行政处罚事项是否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准备情况
7月2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局网站(zfjs.km.gov.cn/c/2025-07-02/4998123.shtml)上公布了《关于举行<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修订)>行政处罚事项立法听证会的公告》(第一号),向社会各界公告了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等事项。
7月29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局网站(zfjs.km.gov.cn/c/2025-07-29/5004859.shtml)上公布了《关于举行<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修订)>行政处罚事项立法听证会的公告》(第二号),向社会各界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代表、决策发言人等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等事项。
三、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时间:2025年8月4日(星期一)下午14:30
地址: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南门4楼491室
四、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听证代表人基本情况
(一)听证会主持人
戴 伟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二)听证委员
殷 殷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更新改造管理处四级主任科员
毕定龙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污水管理处处长
何 伟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联排联调中心副主任
(三)决策发言人
向黎明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镇排水管理处处长
宋妙琪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排水管理处副处长
(四)听证监察人
韩 凯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纪委委员
(五)听证记录人
杨 伟 云南望天树科技有限公司速记员
(六)听证代表
陈 明 昆明市人大法工委二级调研员
田有伦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收费管理处副处长
李 颍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副处长
张 翼 昆明市市场监管局法规处工作人员
曾宝圣 昆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二级主任科员
汪 云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四级调研员
杜惠超 昆明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法规处工作人员
耿 冉 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人员
夏 钰 昆明滇池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专员
马晶晶 昆明排水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师
李 维 昆明渝润水务有限公司部门长
杨金国 昆明南方水务有限公司副厂长
周 啟 昆明普照水质净化管理有限公司厂长
徐 涛 广东华商(昆明)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仪晓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七)旁听人员
市民代表。
五、听证陈述的主要意见
会议期间,到会听证代表就听证事项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听证代表发言紧扣主题,观点明确。主要意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上位法依据、上位法类似措施等方面。
(二)梳理涉及个人处罚是否区分单位。
(三)核实第49条上位法依据及自由裁量范围、第五十一条与第三十二条对应关系、公平性竞争审查程序等。
六、听证机关对听证情况的评说
经听证委员合议总结,认为《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修订)》行政处罚事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观点鲜明、内容客观公正。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对听证代表提出的7条意见和建议将进行进一步梳理,对于代表们提出的合理性建议,将认真采纳,并在《条例》中作出相应修改和完善。
七、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一)有上位法依据的罚则条款,与上位法表述一致。
(二)第四十九条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表述一致。
(三)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
(四)公平性竞争审查程序已完成。
(五)对单位、个人、排水户等违法主体区分,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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