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 | 清远2025年违法违规案例
案例一:
清远市***房地产有限公司肢解发包工程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案件(以案释法)
供稿人:黄*健
审稿人:黄*妮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普法、案例、发包、工程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花园项目建设单位清远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将项目消防工程发包给非项目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的行为涉嫌肢解发包工程。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清远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将***项目消防工程直接发包给广东****建设有限公司,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对清远市***房地产有限公司肢解发包工程一案予以立案。
经查明,清远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将***项目消防工程直接发包给广东****建设有限公司,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结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301.55的规定,对清远市**房地产有限公司肢解发包工程的违法行为作出从轻裁量档次的行政处罚,我局于2024年7月18日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36915.88)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相关陈述申辩权利,该单位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2024年8月6日,我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36800)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案例二:
清远市****基础设施升级改造项目未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安装人员名单、安装时间等材料
告知建设主管部门案件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案件(以案释法)
供稿人:李*梅
审稿人:黄*妮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普法、案例、安全技术标准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我局执法人员工作检查中发现,由清远市***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责起重机械安装的清远市**广场基础设施升级改造项目,未将建筑起重机械(粤AF-S10353、粤AF-S10390、粤AF-S10128)的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人员名单、安装时间等材料告知建设主管部门。
【调查与处理】
经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后,认定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对此,我局执法人员对清远市***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限期到我局接收处理。经调查,清远市***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认了其安装的清远市**广场基础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建筑起重机械(粤AF-S10353、粤AF-S10390、粤AF-S10128)的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人员名单、安装时间等材料告知建设主管部门,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对清远市***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人员名单、安装时间等材料告知建设主管部门一案予以立案。
经查明,由清远市***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安装的清远市中环广场基础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建筑起重机械(粤AF-S10353、粤AF-S10390、粤AF-S10128)的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人员名单,安装时间等材料告知建设主管部门,该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类)中《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B405.29.3的规定,未将3台建筑起重机械的专项施工方案、安装人员名单、安装时间等材料告知建设主管部门,故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定性为从重处罚裁量档次,我局于2025年2月26日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相关陈述申辩权利,该单位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2025年3月19日,我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分析】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将建筑起重机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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