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 | 关于划定咸宁市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有关规定,划定咸宁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现予以公布:
一、城镇燃气设施范畴
本文中的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设施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及控制范围
(一)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输配管道压力分级见附件1)。最小保护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为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为外缘周边1.5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为外缘周边5.0m 范围内的区域。
(二)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最小控制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为外缘周边0.5m-5.0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为外缘周边1.5m-15.0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为外缘周边5.0m-50.0m 范围内的区域。
(三)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
(四)其它各类燃气场站、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按照《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版)等相关规范执行。
四、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堆放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物品。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五、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其他要求
(一)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若建设工程位于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探查、确定燃气设施准确位置,燃气设施具体位置以现场勘查为准。
(二)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独立设置的燃气调压站或露天调压站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四)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五)燃气管道设施巡查、抢修、维护、检测等作业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正常的燃气运行活动。
(六)燃气设施在施工过程中受损或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时,建设或施工单位应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或向事发地燃气管理、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同时采取疏散、警戒等有效措施,防止燃气事故扩大;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并承担相关抢修费用;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瞒报或隐瞒、覆盖损坏的燃气设施。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包括燃气输配管道地面上的标志砖、标志桩、地贴标志、警示牌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附件: 1.燃气输配管道压力分级
2.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
咸宁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5月21日
附件1
燃气输配管道压力分级
名称 | 最高工作压力(MPa) | |
超高压 | 4.0 | |
高压 | A | 2.5 |
B | 1.6 | |
次高压 | A | 0.8 |
B | 0.4 | |
中压 | A | 0.2 |
B | 0.01 | |
低压 | P≤0.01 |
附件2
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
燃气入口压力 | 有围墙时 | 无围墙且设在调压室内时 | 无围墙且露天设置时 | |||
最小保护范围 | 最小控制范围 | 最小保护范围 | 最小控制范围 | 最小保护范围 | 最小控制范围 | |
低压、中压 | 围墙内区域 | 围墙外3m区域 | 调压室0.5m范围内区域 | 调压室0.5m~5m范围内区域 | 调压装置外缘1m范围内区域 | 调压装置外缘1m~6m范围内区域 |
次高压 | 围墙内区域 | 围墙外5m区域 | 调压室1.5m范围内区域 | 调压室1.5m~10m范围内区域 | 调压装置外缘3m范围内区域 | 调压装置外缘3m~15m范围内区域 |
高压、高压及以上 | 围墙内区域 | 围墙外25m区域 | 调压室3m范围内区域 | 调压室3m~30m范围内区域 | 调压装置外缘5m范围内区域 | 调压装置外缘5m~50m范围内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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