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 | 重庆市住建委行政规范性文件20250112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25〕1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对经审查批准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变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委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实施指导、监督,负责市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管工程建设项目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文件;若因政策调整、技术标准更新及其他客观原因,确需修改的,其勘察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符合工程质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已销售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变更还须符合房屋销售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购房者利益。
第六条 勘察设计变更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原勘察设计单位解体、勘察设计变更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或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建设单位对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首要责任,负责变更的勘察设计单位对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主体责任。
第七条 勘察设计文件因某个专业变更,涉及其他专业需要修改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同步变更到位。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勘察设计变更和一般勘察设计变更。涉及下列内容的属重大勘察设计变更;除重大勘察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勘察设计变更为一般勘察设计变更。
(一)《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勘察设计变更分类表》(附件1)所列变更内容;
(二)其他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变更内容;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勘察设计变更内容。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勘察设计变更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判定其所属变更类别。对变更类别存有疑问或难以判定的,勘察设计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书面征求原施工图审查机构意见后确定。
第十条 已取得初步设计批复的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使用功能等重大勘察设计变更的,应重新申报初步设计审批,其范围根据《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勘察设计变更分类表》界定。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进行重大勘察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后的勘察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送审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提交下列资料:
(一)《勘察设计文件重大变更送审表》(附件2);
(二)作为勘察设计变更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三)购房者同意勘察设计变更的证明材料和房屋销售合同样本(限已销售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四)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变更应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审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解体或勘察设计变更超出其审查业务范围的,可由其他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负责变更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审查责任。
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受理重大勘察设计变更审查申请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受理;难以判定是否应受理的,应会同建设单位及时报具有管理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一)变更内容与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不符的;
(二)变更内容降低原勘察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变更内容不符合房屋销售合同约定,损害购房者利益的(限已销售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四)变更内容违反(或未落实)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受理重大勘察设计变更审查后,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及时向具有管理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受理及审查情况。对变更理由不充分,变更文件不规范,或变更内容不符合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第十五条 重大勘察设计变更审查合格的,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审查合格书并注明变更事项,同时在变更后的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第十六条 重大勘察设计变更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具有管理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审查备案,相关部门按我市施工图联合审查有关规定办理审核确认及备案。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进行一般勘察设计变更的,由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交付实施。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变更除应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政府投资项目增加工程投资的应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未按本办法履行有关手续的勘察设计变更,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实施,不得作为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和城建档案归档的有效依据。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组织勘察设计变更,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变更,不得压缩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尽量减少一般勘察设计变更,严格控制重大勘察设计变更。
第二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法依规对勘察设计变更进行审查,严把勘察设计变更质量安全审查关。审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报具有管理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管,监督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对发生过重大勘察设计变更的工程建设项目加大质量抽查力度,并严肃查处违规实施勘察设计变更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从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18〕50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节能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备案管理的通知》(渝建〔2013〕472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勘察设计变更分类表
2.勘察设计文件重大变更送审表
附件1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勘察设计变更分类表(房屋建筑工程)
专业 | 序号 | 变更内容 | 应重新申报初步设计审批 |
勘察 | 1 | 场地稳定性和建筑适宜性判定结果变更。 | |
2 | 边坡(基坑)稳定性评价判定结果变更,导致边坡(基坑)设计较大调整。 | ||
3 | 水文地质条件变更,导致抗浮设计较大调整。 | ||
4 | 导致设计较大调整的场地类别、抗震地段划分结果变更。 | ||
5 | 对工程建设有较大影响的不良地质场地判定结果变更。 | ||
6 | 周边环境条件发生变化,导致设计较大调整。 | ||
7 | 设计变更导致勘察文件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应进行补充勘察或评价的。 | ||
8 | 施工过程中发现岩土工程条件与勘察报告不符,导致设计较大调整。 | ||
9 | 导致基础型式、地基处理设计较大调整的工程地质条件和地基评价结果变更。 | ||
边坡、基坑 | 1 | 边坡(基坑)使用年限、安全等级、抗震设防标准变更。 | |
2 | 边坡(基坑)高度、方向、位置、范围、荷载变化,导致设计较大调整。 | ||
3 | 边坡(基坑)重要保护对象增加的变更。 | ||
4 | 边坡(基坑)破坏模式、支挡形式变更。 | ||
5 | 支挡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变更;支护桩设计变更(桩长、间距、桩截面尺寸、嵌固深度、配筋的变化超10%及以上);锚杆(索)设计变更(间距、长度、孔径、配筋、预应力值的变化超10%及以上);重力式挡墙设计变更(高度、截面尺寸、埋置深度的变化超10%及以上)。 | ||
6 | 支护结构材料及材料强度变更,导致设计较大调整。 | ||
7 | 截排水系统、降水方案变更。 | ||
8 | 由一般边坡(基坑)调整为高边坡(深基坑)的变更。 | ||
地基处理 | 1 | 地基处理范围、厚度较大变化。 | |
2 | 地基处理方案及主要技术参数变更。 | ||
建筑 | 1 | 建筑防火类别或火灾危险性类别变更。 | √ |
2 | 建筑使用功能变更,影响公众安全、公共利益的。 | √ | |
3 | 火灾危险性等级变更。 | √ | |
4 | 建、构筑物总图布局变更。 | √ | |
5 | 建筑物层数、高度、轮廓、面积变更。 | √ | |
6 | 对消防疏散、结构安全等存在不利影响的平面功能布局变更。 | ||
7 | 人防工程防护类别、防护等级变更。 | √ | |
8 |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位置、宽度、净高等相关条件变更。 | ||
9 | 消防疏散体系(含疏散宽度、疏散楼梯形式、疏散通道防火分隔等)变更。 | ||
10 | 外立面风格或材料变更。 | ||
11 | 场地开口变更。 | ||
12 | 车库等级及停车类型变更。 | ||
13 | 幼儿园、中小学入口集散场地减小变更。 | ||
14 | 建筑幕墙形式变更。 | ||
15 | 对消防、无障碍等存在不利影响的场地竖向设计变更。 | ||
16 | 防火分区(数量、范围和影响消防疏散体系等)变更。 | ||
17 | 消防救援设施(消防电梯等)位置、形式变更。 | ||
结构 | 1 | 变更导致高层建筑结构超限、多层建筑结构特别不规则。 | √ |
2 | 设防类别、设防烈度变更。 | √ | |
3 | 建造方式(现浇、装配式)变更。 | √ | |
4 | 场地类别、抗震地段划分变化,导致结构设计调整。 | ||
5 | 结构体系、结构单元划分变更。 | ||
6 | 荷载取值等变化造成配筋或截面变化超10%变更。 | ||
7 | 除结构构件钢筋代换外的主体结构材料及其强度等级变更。 | ||
8 | 抗浮设防水位变更。 | ||
9 | 基础形式变更、基础位置变更。 | ||
10 | 基础持力层、承载能力变更。 | ||
11 | 结构嵌固部位、底部加强区范围变更。 | ||
12 | 梁、柱、板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变更(梁和板布置变更数量或面积超过本层的10%)。 | ||
13 | 装配式结构构件连接方式变更。 | ||
14 | 砌体结构构造柱、圈梁设置变更。 | ||
15 | 钢结构主要连接方式变更。 | ||
16 | 增减吊车、吊车吨位变更。 | ||
17 | 钢结构防腐蚀、防火变更。 | ||
18 | 外围护结构体系及与主体结构连接方式变更。 | ||
19 | 人防地下室的设计类别、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和防核武器抗力级别变更。 | ||
20 | 结构改造、加固方式的变化。 | ||
电气 | 1 | 建筑消防用电负荷等级变更。 | |
2 | 供电电源电压等级变更。 | ||
3 | 供电电源方式变更。 | ||
4 | 变电所主接线方式变更。 | ||
5 | 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位置移动变更。 | ||
6 | 供配电系统电线电缆选型(线缆类型、燃烧性能等级、阻燃级别、耐火等级等)变更。 | ||
7 | 建(构)筑物雷电防护等级变更。 | ||
8 |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等级变更。 | ||
9 | 建筑物雷电防护做法(保护方式)变更。 | ||
10 | 接地方式变更。 | ||
11 | 主要场所照明光源、照明照度、LPD值的变更。 | ||
12 | 消防应急照明标准(包括最低水平照度、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变更。 | ||
13 | 应急疏散照明系统供电方式变更。 | ||
14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方式变更。 | ||
15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变更。 | ||
16 | 消防控制室报警及联动控制设备功能、消防联动控制方式变更。 | ||
17 | 消防控制室设置位置移动变更。 | ||
18 |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电线电缆选型(线缆类型、燃烧性能等级、阻燃级别、耐火等级等)变更。 | ||
19 | 人防供配电方式变更。 | ||
给排水 | 1 | 给水系统供水水源及供水方式变更影响安全、卫生条件。 | |
2 | 给水设备用房及主要设备的设置位置变更影响安全、卫生、环境条件。 | ||
3 | 直接供水与间接换热供水方式调整,分散供热变更为集中供热。 | ||
4 | 雨污水重力流排放变更为提升排放,新增雨水调蓄,新增污水处理设施。 | ||
5 | 排放标准变更引起的污废水处理方式变更。 | ||
6 | 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与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之间的变更。 | ||
7 | 消防系统主要设计参数变更,除气体灭火系统灭火介质变化外的灭火系统类型变更。 | ||
8 | 除分期建设增加的屋顶消防水箱外,消防水池、泵房和消防水箱设置位置变更。 | ||
9 | 人防给排水系统设计参数、给排水方式、系统变更。 | ||
10 | 海绵城市设计指标降低且低于规划指标的变更。 | ||
11 | 集中热水系统热源形式(不包含预热热源和辅热热源)变更。 | ||
12 | 排水系统污废水处理设施位置变更影响安全、卫生条件。 | ||
13 | 消防系统供水水源(市政管网、天然水源、消防水池)变更。 | ||
暖通 | 1 | 防烟排烟、补风系统形式变更。 | |
2 | 供暖、空调冷热源方式变更。 | ||
3 | 供暖、通风、空调冷热源机房位置变更,影响供能安全、环境、噪声的。 | ||
4 | 人防防护通风方式变更。 | ||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 1 | 太阳能系统变更。 | |
2 | 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构造变更,墙体材料、保温隔热材料类型或厚度变更。 | ||
3 | 外窗(含幕墙)型材、玻璃类型、遮阳形式变更。 | ||
4 | 星级绿色建筑绿色设计条文选取总分值变更。 |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勘察设计变更分类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专业 | 序号 | 变更内容 | 应重新申报初步设计审批 |
勘察 | 1 | 场地稳定性和建筑适宜性判定结果变更。 | |
2 | 边坡(基坑)稳定性评价判定结果变更,导致边坡(基坑)设计较大调整。 | ||
3 | 水文地质条件变更,导致抗浮设计较大调整。 | ||
4 | 导致设计较大调整的场地类别、抗震地段划分结果变更。 | ||
5 | 对工程建设有较大影响的不良地质场地判定结果变更。 | ||
6 | 周边环境条件发生变化,导致设计较大调整。 | ||
7 | 设计变更导致勘察文件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应进行补充勘察或评价的。 | ||
8 | 施工过程中发现岩土工程条件与勘察报告不符,导致设计较大调整。 | ||
9 | 导致基础型式、地基处理设计较大调整的工程地质条件和地基评价结果变更。 | ||
道路工程 | 1 | 道路功能定位、道路等级、设计车速变更。 | √ |
2 | 标准路段车道数、建筑限界变更。 | √ | |
3 | 因道路平面线形或道路标准路幅宽度变化导致突破原道路红线范围的变更。 | √ | |
4 | 道路重要控制点(与现状建构筑物竖向关系,与主、次干道交叉口,地块主要出入口)标高变更。 | ||
5 | 与主要道路相交形式变更(平交改立交、立交改平交)。 | √ | |
6 | 路基形式(一般路基变涉水路基、涉水路基变一般路基、路基支挡形式变化等)变更。 | ||
7 | 突破原道路红线的公交停车港位置、形式变更。 | √ | |
8 | 独立设置的立体过街设施位置、结构形式变更(天桥改地通道、地通道改天桥)。 | √ | |
9 | 护栏防撞等级变更。 | ||
10 | 重要结构形式变更(如桥改路、路改隧道等)。 | √ | |
11 | 市政消火栓形式、主要设计参数的变化。 | ||
立交工程 | 1 | 立交功能定位变更。 | √ |
2 | 立交型式变更。 | √ | |
3 | 立交匝道的设计车速、车道数变更。 | √ | |
4 | 立交匝道的平面调整突破原道路红线范围的变更。 | √ | |
5 | 影响周边建构筑物竖向关系的匝道重要控制点标高变更。 | ||
6 | 立交匝道上跨、下穿空间关系变更。 | √ | |
7 | 匝道重要结构形式变更(如桥改路、路改隧道等)。 | √ | |
边坡支挡结构 | 1 | 设计标准变更(如设计荷载、设计使用年限、设计安全等级、抗震设防标准、设计环境类别的调整)。 | |
2 | 由于线路调整等原因,边坡或支挡结构开挖边线进入现状或规划的轨道、铁路、高速公路、人防工程、铁塔等重要建构筑物保护线内。 | ||
3 | 改变支挡结构与轨道、铁路、高速公路、人防工程、铁塔、房屋等重要建构筑物的空间关系,且对建构筑物的影响往不利方向发展的变更。 | ||
4 | 重要支挡结构类型变更(如圬工挡墙调整为桩板挡墙、扶壁式挡墙调整为圬工挡墙、桩板挡墙调整为锚杆挡墙等)。 | ||
5 | 边坡高度变更(变更为超高、超限边坡)。 | ||
6 | 基坑深度变更(变更为深基坑)。 | ||
7 | 桩的受力机理(端承桩、摩擦桩等)、布置形式(单桩、群桩)、成孔工艺(人工挖孔桩、机械成孔桩等)变更。 | ||
8 | 支挡结构受力主筋变更。 | ||
9 | 锚索位置及钢绞线截面尺寸变更。 | ||
桥梁工程 | 1 | 特大桥桥位、轴线变更。 | √ |
2 | 大桥桥位变更。 | ||
3 | 桥梁轴线变更引起通航、行洪条件发生变化。 | ||
4 | 特大桥桥型方案变更。 | √ | |
5 | 大桥、中小桥桥型方案变更。 | ||
6 | 桥梁交通功能变更。 | √ | |
7 | 桥梁支承(约束)体系变更。 | ||
8 | 特大桥桥跨布置、结构分联变更。 | ||
9 | 桥梁主要技术标准(荷载等级、抗震设防类别或抗震设防烈度、降低桥梁设计净空标准等)变更。 | √ | |
10 | 桥梁承重结构材料类别、等级变更。 | ||
11 | 桥下河道通航等级变更。 | √ | |
12 | 基础形式变更。 | ||
13 | 基坑支护类型变更。 | ||
14 | 对结构受力影响较大的基础埋深或桩基础长度变更。 | ||
15 | 对结构受力影响较大的桥墩、桥台构件外形或壁厚尺寸变化。 | ||
16 | 桥台类型变更。 | ||
17 | 对结构受力影响较大的桥墩高度变更。 | ||
18 | 对结构受力影响较大的桥梁桥墩偏心距变更。 | ||
19 | 特大桥主要承重结构形式变更。 | √ | |
20 | 大桥、中小桥主要承重结构形式变更。 | ||
21 | 主梁预应力体系变更,影响桥梁成桥受力的施工工艺变更。 | ||
22 | 桥梁支座和伸缩缝的型号、规格变更。 | ||
23 | 护栏防撞等级变更。 | ||
24 | 特大桥桥面铺装形式变更。 | ||
25 | 独立主体结构预应力或普通钢筋数量变化超过10%以上。 | ||
26 | 取消特殊或特大桥智能化运维系统的变更。 | √ | |
隧道工程 | 1 | 隧道平面位置、线型变更(突破道路红线、生态红线)。 | √ |
2 | 隧道纵坡及坡长变更(超过规范规定常规纵坡、需要论证的)。 | √ | |
3 | 隧道建筑限界的变更。 | √ | |
4 | 隧道洞门结构形式变更(端墙式、削竹式、翼墙式等)。 | ||
5 | 隧道基坑支护形式变更。 | ||
6 | 隧道结构主导施工方式变更(明挖、暗挖及顶进施工隧道)。 | ||
7 | 受外部条件影响导致隧道深、浅埋发生改变。 | ||
8 | 对结构受力影响较大的隧道二次衬砌结构设计变更(二衬结构 厚度、结构配筋)。 | ||
9 | 隧道防水等级变更。 | ||
10 | 因不良地质处治引起隧道衬砌支护参数调整及施工工艺、施工设备改变。 | ||
11 | 斜井、竖井、风机房、变电所等辅助通道的增减。 | ||
12 | 隧道等级变化导致的隧道电气,消防给排水,隧道通风排烟系统的变更。 | ||
13 | 隧道亮度,加强段长度取值较大变化。 | ||
14 | 隧道供电负荷等级、供电电源(包括电压等级、供电方式等)变更。 | ||
15 | 变电所数量或者位置变更。 | ||
16 | 隧道监控等级变更。 | ||
17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火灾探测器形式变更。 | ||
18 | 隧道消防给水系统类型及主要设计参数变更。 | ||
19 | 隧道通风排烟方式、主要技术标准变更。 | ||
20 | 隧道围岩级别、腐蚀性判定结果调整导致设计重大调整的变更。 | ||
21 | 隧道内人员疏散设施的形式、主要设计参数变更。 | ||
给排水管线工程 | 1 | 输水管线路变更导致用地条件变化或地质条件更为不利,输水管路增设加压泵站或调蓄设施。 | √ |
2 | 输水管线压力等级、断面变更。 | ||
3 | 输、配水管道跨越或下穿水体、沟壑、铁路等重大障碍物的形式变更。 | ||
4 | 输、配水管路系统总体布局变更或加压泵站位置变更导致供水分区调整、用地条件变化或地质条件更为不利。 | √ | |
5 | 雨水涵洞线路变更导致跨流域。 | √ | |
6 | 雨水涵洞线路变更不跨流域,但导致用地条件变化或地形、地质条件更为不利。 | ||
7 | 河道硬化、加盖等变更。 | √ | |
8 | 雨水排放口变更导致初雨控制条件不利或对岸边设施造成不利影响。 | ||
9 | 涵洞结构形式变更。 | ||
10 | 污水干管线路走向、布局变更(跨服务分区)。 | ||
11 | 污水干管线路走向、布局变更不跨服务分区,但导致用地条件变化或地质条件更为不利。 | √ | |
12 | 排水管线与铁路、高速公路、轨道等重大障碍物接口形式、安全间距变更导致安全间距更为不利、渗漏风险加大等。 | ||
13 | 雨水管渠变更降低设计重现期。 | √ | |
14 | 立交雨水系统变更导致降低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 | √ | |
15 | 在不降低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情况下,立交由重力流排涝变更为增设调蓄设施或提升泵站。 | ||
16 | 合流制管道变更截流倍数。 | √ | |
17 | 污水管道出路变更导致与规划不符。 | ||
18 | 排水设施事故排放口位置变更或排放方式变更。 | ||
19 | 排水管道跨越水体、沟壑方式变更(管桥、倒虹管、泵站等)。 | ||
20 | 区域排水泵站总体布局变更。 | √ | |
21 | 道路海绵城市设施类型(生物滞留带、透水铺装、调蓄池等)变更。 | ||
22 | 道路海绵指标降低但满足规范要求。 | ||
23 | 架空管线结构形式变更。 | ||
24 | 架空管线支墩基础形式变更。 | ||
25 | 架空管线支墩混凝土强度等级、钢筋强度等级变更。 | ||
26 | 加压提升泵站结构形式变更。 | ||
27 | 排水涵洞结构、基础形式变更。 | ||
28 | 一体化泵站基坑开挖及支护形式变更。 | ||
29 | 顶管施工地基处理方式变更。 | ||
30 | 污水厂(站)建设形式由地上式变更为地下式或半地下式。 | √ | |
31 | 排水管道施工方式由开槽施工变更为非开挖施工,排水管道修复方式由开挖修复变更为非开挖修复。 | ||
32 | 流域水环境治理项目增减水质净化站、调蓄池的数量,减小公共海绵设施规模。 | √ | |
综合管廊 | 1 | 管廊线路及规模变更。 | √ |
2 | 入廊管线种类、舱室数量变更。 | √ | |
3 | 综合管廊与道路、市政管线、铁路、河流、城市轨道、建构筑物等的平、纵关系有较大变更且往不利方向发展。 | √ | |
4 | 监控中心位置变更对管廊系统产生较大影响。 | ||
5 | 压力管线工作压力等级变更导致管廊断面尺寸或安全防护措施调整。 | ||
6 | 管廊内增加雨污水管道。 | √ | |
7 | 舱室火灾危险性等级变更。 | ||
8 | 防火分区变更及其导致的消防系统布置方式调整。 | ||
9 | 除气体灭火系统灭火介质的变化外,消防系统主要设计参数、灭火系统类型变更。 | ||
10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要设计参数变更或系统类型变更。 | ||
11 | 供电负荷等级、供电电源(包括电压等级、供电方式等)变更。 | ||
12 | 变电所数量、位置变更。 | ||
13 | 供配电方案变更。 | ||
14 | 环境与设备监控、通信、视频监控、入侵报警、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系统设计变更。 | ||
15 | 管廊施工方法变更(明挖、暗挖、现浇、预制)。 | ||
16 | 管廊基坑开挖及支护形式变更。 | ||
17 | 装配式管廊连接方式变更。 | ||
18 | 管廊基础形式、基础持力层、承载力变更。 | ||
19 | 管廊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路径变更。 | ||
20 | 管廊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钢筋强度等级变更。 | ||
照明工程 | 1 | 道路等级调整引起的照明标准变更。 | |
2 | 道路照明灯具布置方式变更。 | ||
3 | 路灯供电箱变容量、接地形式变更。 | ||
4 | 照明方式(常规照明、低空照明、高杆照明、护栏灯照明等)变更。 | ||
5 | 照明灯具光源类型、色温、功率要求变更。 | ||
6 | 电线电缆选型(导体敷设方式、导体材质等)变更 | ||
附属建筑物 | 1 | 参照房屋建筑工程执行 |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勘察设计变更分类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专业 | 序号 | 变更内容 | 应重新申报初步设计审批 |
勘察 | 1 | 场地稳定性和建筑适宜性判定结果变更。 | |
2 | 边坡(基坑)稳定性评价判定结果变更,导致边坡(基坑)设计较大调整。 | ||
3 | 水文地质条件变更,导致抗浮设计较大调整。 | ||
4 | 导致设计较大调整的场地类别、抗震地段划分结果变更。 | ||
5 | 对工程建设有较大影响的不良地质场地判定结果变更。 | ||
6 | 周边环境条件发生变化,导致设计较大调整。 | ||
7 | 设计变更导致勘察文件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应进行补充勘察或评价的。 | ||
8 | 施工过程中发现岩土工程条件与勘察报告不符,导致设计较大调整。 | ||
9 | 导致基础型式、地基处理设计较大调整的工程地质条件和地基评价结果变更。 | ||
线路 | 1 | 局部线路敷设方式(地上、地下)发生较大变更。 | |
2 | 整座区间或车站敷设方式(地上、地下)变更。 | √ | |
3 | 线路平面位置变更50m以上。 | ||
4 | 车站数量变更。 | √ | |
5 | 配线变更。 | ||
6 | 控制保护区标识标志变更。 | ||
轨道 | 1 | 减振方案变更,减振长度变更100m以上。 | |
2 | 道床方案变更。 | ||
车辆 | 1 | 车辆制式、限界变更。 | √ |
2 | 车辆编组变更。 | ||
建筑(包含车辆基地、控制中心等建筑物) | 1 | 站位移动超过50m。 | √ |
2 | 车站主体层数变化、长度变化超过30m、宽度变化超过3m。 | √ | |
3 | 出入口、安全出入口等附属设施数量变更。 | ||
4 | 站内空间或出入口的使用功能发生变化。 | ||
5 | 地上车站外立面变更。 | ||
6 | 出入口、风亭、安全出入口等附属设施选址变更。 | ||
7 | 区间风井、变电所等附属设施选址变更。 | ||
8 | 车站主体工法发生变化(明挖、暗挖、高架)。 | ||
9 | 车站换乘关系发生变化(节点、通道、同台、平行)。 | ||
10 | 对采取的新技术、新工艺、数智化等导致的较大规模设计变更。 | ||
11 |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变建筑工程项目总平面布局的,包括单体建筑位置、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间距等。 | ||
12 | 车站、车辆基地、控制中心防火分区的数量发生调整,或防火分区面积调整20%以上。 | ||
13 | 消防电梯的设置发生较大变更。 | ||
14 | 车站控制室、变配电室、消防泵房,高位水箱、消防水池、消防防排烟机房等位置的变更,有泄爆要求的建筑改变泄压设施设置的变更。 | ||
15 | 建筑防火类别变更。 | √ | |
16 | 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变更。 | ||
17 | 围护结构保温系统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变更。 | ||
18 | 消防疏散体系(包含疏散楼梯数量与形式,疏散宽度、疏散距离及消防专用通道)变更。 | ||
19 | 总图布置、单体数量、总建筑面积发生较大变更。 | √ | |
20 | 地域文化建设调整。 | ||
21 | 车辆基地内厂房、仓库的生产、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类别变更。 | √ | |
22 | 车辆基地盖上物业开发方案变更。 | √ | |
地下结构 | 1 | 暗挖隧道长度、跨度发生较大变更。 | |
2 | 暗挖隧道开挖工法变更(钻爆法、盾构法等)。 | ||
3 | 明挖基坑尺寸、支护形式变更。 | ||
4 | 边坡支护范围、形式变更。 | ||
5 | 竖井尺寸、支护形式变更。 | ||
高架结构 | 1 | 跨江大桥桥位、桥型变更。 | √ |
2 | 除跨江大桥以外的桥位、桥型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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