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 | 遂宁市住建局关于公开征求《遂宁市主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经营服务考核评价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 ?为加强市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投运、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促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更好履行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根据《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遂宁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遂宁市主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力投放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牵头起草了《遂宁市主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经营服务考核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开征集意见时间:2025年2月20日至2025年3月22日
二、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一)来信地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渠河中路999号(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科),邮编:629000(以寄出邮戳时间为准);
(二)电子邮箱:189605662@qq.com(以邮件发出时间为准);
(三)联系电话:0825-2317561。
邮件主题请注明“《遂宁市主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经营服务考核评价办法》修改意见”。
附件:1.?遂宁市主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经营服务考核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遂宁市主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企业经营服务考核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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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市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投运、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促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更好履行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根据《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遂宁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遂宁市主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力投放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遂宁市市主城区通过互联网技术的商业租赁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以下统称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租赁服务的运营者,适用本办法进行经营服务评价考核。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经营服务考核评价的牵头部门,负责会同市交通运输、市公安交警等部门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的车辆、运营维护、用户满意度等情况定期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各评价指标的具体内容与评分标准按照《遂宁市主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经营服务考核评价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四条 新进入遂宁市场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品牌参与首次考核评价的数量,以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联合备案审查并对外公告的数量为准。
第五条 采取第三方机构调查的,其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牌照号、车架号、二维码号的信息吻合情况、运维调度组织、车辆停放秩序、车容车况和市民满意度、用户满意度,调查得分占考核评价得分权重的30%。
第六条?日常运维管理情况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经营条件、车辆调度、配合监管执法部门开展工作等考核评价指标组成,占考核评价得分权重的50%。
第七条?数字城管案件处置分析考核根据考核评价周期内市运管服平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关案件及其处理情况进行评价,占考核评价得分权重的20%。
第八条?同品牌的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分别参加考核评价,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运总数量不变的前提下,考核评价结果与品牌车型的投运数量实行增减挂钩。当期得分最高的给予下期调增该品牌车型投运数量总数10%的激励,当期得分最低的给予下期调减该品牌车型投运数量总数10%的惩戒,其他位次的不作调整。
第九条 为保证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两种车型的投运数量比例不变,若当期考核评价得分最高和得分最低的是同一品牌的不同车型,则不作调整;若当期考核评价得分最高和得分最低的是不同品牌的不同车型,则调减投运数量的品牌车型须与调增投运数量的品牌车型保持一致。
第十条 运营期限即将届满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若其品牌车型的经营服务考核评价结果平均得分在85分及以上的,同意继续备案运营,运力配额不变;平均得分70分至85分(不含)的,运力配额全部收回,重新参与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的新一轮审查评分;平均得分70分(不含)以下的,运力配额全部收回,不得参与新一轮审查评分。
第十一条 投运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下期分别调减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投运数量总数15%的惩戒。
(一)不按规定提供车辆真实投运数据的;
(二)在考核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经监管执法部门查实存在伪造、仿冒专用号牌行为的;
(四)违反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或不当运营行为扰乱市场正常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未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做好重大活动及法定节假日期间秩序保障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未及时妥善处理用户投诉,造成不良影响或出现负面舆情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二条 投运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企业及其品牌车型退出遂宁市市主城区市场。
(一)因运营管理不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拒不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评价的;
(三)组织、煽动、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群体性事件的;
(四)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录的;
(五)恶意扰乱市场正常运营秩序,产生恶劣影响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品牌车型连续两期考核评价得分最低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运营企业进行约谈提醒。品牌车型连续三期考核评价得分最低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联合约谈经营企业。品牌车型连续四期考核评价得分最低的,经营企业及其品牌车型退出遂宁市市主城区市场。
第十四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考核评价细则依据本办法制定。
第十五条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相关责任部门配合,每半年组织进行一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考核评价,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督促相关企业进行车辆增减及备案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遂宁市主城区(含船山区、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其余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据职能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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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遂宁市主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经营服务考核评价细则
附件
遂宁市主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经营服务考核评价细则
项目 | 考核评价 指标 | 考核评价内容 | 考核评价方法 | 考核评价单位 |
第三方机构 调查 (30分) | “三号合一”情况(5分) | 随机查验各运营品牌的100辆车辆的“三号(实体号牌、车架号与蓝牙号)合一”情况和是否超量投运情况。 | 采取扣分制,基准分5分,每发现1辆信息不一致的扣0.1分,每发现1辆超投的扣0.2分,扣完为止。 | 第三方机构 |
运维调度组织(4分) | 查阅企业关于运维力量的佐证资料,直接负责车辆现场运维调度管理的人数不得低于每200辆车1名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 | 采取扣分制,基准分4分,每少1人扣1分,扣完为止。 | ||
静态停放秩序(4分) | 随机抽取100个车辆停放点进行现场评价。 | 采取得分制,某品牌在该点位获评优得0.04分,获评较好得0.02分,获评差不得分,最高得分4分。 | ||
车容车况 (4分) | 选择25个综合性的车辆停放点,每个点随机抽取各运营品牌的4辆车辆,共检查400辆车的车容车貌和车况。 | 采取得分制,各运营品牌每获评1辆优得0.04,每获评1辆较好得0.02分,获评差不得分,最高得分4分。 | ||
市民满意度测评(5分) | 选择20个综合性的车辆停放点,每个点周边寻访10名市民群众,共200人进行调查。 | 采取得分制,每个样本获评满意得0.1分,获评不满意不得分,最高得分5分。 | ||
用户满意度测评(5分) | 对各运营品牌车辆,分别随机选取200名骑行人进行调查。 | 采取得分制,每个样本获评满意得0.1分,获评不满意不得分,最高得分5分。 | ||
用户保险 (3分) | 运营者应当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 | 采取得分制,查验保单等相关证明,未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该项不得分。 | ||
? ? ? 日常运维 管理(50分) ? ? ? ? ? ? ? ? ? ? 日常运维 管理(50分) | 经营条件 (5分) | 依法取得独立企业法人资质、工商营业执照,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在本市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有固定办公场所及固定负责人。 | 采取扣分制,基准分5分,由运营者按质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未提供或出现不达标的情况,该项不得分。 | 市交通运输局 |
投诉受理 (5分) | 设立24小时服务专线,并有相关值班值守记录。及时受理用户投诉,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并回复。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政府12345服务热线等转交办件。 | 采取扣分制,基准分5分,未设立服务专线的,该项不得分。未及时受理或受理后处置不到位,引起反复投诉的,一次扣0.2分。 | 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遂宁市分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 | |
车辆调度 (5分) | 有下列情形,运营者应当采取调度措施:(一)车辆跨区域流动,造成区域内动态失衡的;(二)因重大活动等需要临时调整区域车辆配置的;(三)其他需要采取应急调度措施的。 | 采取扣分制,基准分5分,拒不配合责任部门安排做好区域潮汐车辆供给的,每次扣0.2分,扣完为止。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
车辆数量 (5分) | 投放车辆总量应控制在几部门联合审查确定的范围内,运营者不得超投。因擅自投放车辆、实施车辆动态调节后应当核减车辆而未核减、退出运营未主动回收车辆、不及时整理未按规定停放的车辆等情形造成车辆超投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清退。 | 采取扣分制,基准分5分,由责任部门采取每两月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投放车辆数量进行查验,每发现1辆超投的扣0.2分,扣完为止。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车辆质量 (5分) | 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要求,性能安全。 | 采取扣分制,基准分5分,由运营者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已投放车辆进行质量检验监测,出具国家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报告,存档备查,保证车辆运行安全,资料留存期限不低于3年。发现未达到要求的,该项不得分。 | 市市场监管局 | |
安全管理 (5分) | 运营者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 采取得分制,基准分5分,由责任部门采取查验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打分。 | 市交通运输局 | |
消防管理 (5分) | 运营者应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开展灭火及疏散等消防演练。 | 采取得分制,基准分5分,由责任部门采取查验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打分。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
对交通秩序的负面影响(10分) | 运营者投放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应尽可能降低对城市正常交通秩序的负面影响。 | 由各交警大队根据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运、停放对交通秩序的影响,按影响很小(8分—10分),影响较小(5分—7分),影响一般(2分—4分),影响很大(0分—1分)进行量化打分,以平均值作为计分。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
配合部门 开展工作 (5分) | 主动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日常监管,按期、如实填报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的报表或材料,按要求参加各类会议和活动。 | 采取扣分制,基准分5分,未配合的一次扣0.2分。 | 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遂宁市分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 | |
大数据分析 (20分) | 数字城管案件处置分析 | 运营者应规范使用市综管服平台,及时处置数管平台派发案件,做到车容车况状态良好、停放秩序规范、调度及时。 | 对运营者办理数字城管案件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周期内考核平均得分乘以20%记分。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特殊情况 加分(10分) | 正面报道 | 被市级及以上主流媒体正面宣传报道的,每次加1分,累计加分总和不超过5分。 | 由各运营者向责任部门提供佐证资料。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科技创新 | 研发创新科技,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推动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健康规范发展,解决行业发展难点问题,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每考核周期内加5分。 | 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共同认定。 | 市交通运输局 | |
特殊情况 扣分(10分) | 负面报道 | 被市级及以上主流媒体负面宣传报道的,每次扣2分,累计扣分总和不超过10分。 | 由责任部门收集佐证资料进行打分。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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