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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 泸州市住建局关于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等分类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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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5-03-05 12:05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

实施机关

检查事项等级

法律依据

1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

2

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般检查事项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

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般检查事项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般检查事项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号,2013年10月16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5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般检查事项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6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般检查事项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7

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般检查事项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8

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般检查事项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9

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般检查事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八条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10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11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般检查事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2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查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重点检查事项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13

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般检查事项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 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14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般检查事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全省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15

对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般检查事项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8号令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16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般检查事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17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监督检查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般检查事项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8

对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19

对物业企业的监督检查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般检查事项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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