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宜春市本级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审批管理工作,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59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9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赣建办[2019]18号)等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有关建筑业企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22年3月15日起,企业初报和增项建筑业企业资质时,仍需按照以上有关规定要求,提交企业技术负责人真实业绩用于备查。二、从2022年3月15日起,我局将对申报企业提交的技术负责人、建造师等相关从业人员缴纳社保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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