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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 遂宁市住建局关于公开征求《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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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5-03-03 10:37

为深入推进项目建设全过程效率革命,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程序,提高项目投资质效,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依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规定,现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于2025年3月31日(星期一)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我局。联系人:刘盯森;联系电话:0825-2310657;邮箱:951011301@qq.com。

附件: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28日

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办理程序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项目建设全过程效率革命,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程序,提高项目投资质效,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8〕7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程竣工结算程序

(一)竣工结算管理权限。建设单位(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文件中的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下同)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批复。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不属于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该项目的建设单位仍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文件确定的建设单位。

(二)部门工作职责界定。建设单位为市委机构序列单位、市人大、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市属事业单位、市政府驻外机构、市群团机关、市直园区等时,由该单位履行项目主管部门职责。建设单位为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遂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遂宁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遂宁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遂宁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前述公司作为股东成立的公司,市国资委为该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项目主管部门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分别为房屋市政、交通、水利、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等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中同时包含房屋市政、交通、水利、土地整理等多个行业项目的,由该核准文件确定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该项目的监督管理。

(三)竣工结算文件编制。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并提交建设单位(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结算文件的受理单位按照代建协议约定执行)。

(四)竣工结算文件审查。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可以自行审查或委托具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审查完成后出具审查意见。

(五)竣工结算文件复审及批复。建设单位审查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及审查意见,项目主管部门可以自行复审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复审,相关委托费用可在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复审完成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出具竣工结算书面批复意见;若该项目为市级主管部门本级投资、且投资额在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上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在结算复审完成后,将复审结果书面报送市财政局进行结算审查,市财政局审查后出具审核意见确认表,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该确认表出具竣工结算书面批复意见。

(六)工程价款确认。建设项目取得竣工结算批复意见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工程价款进行确认,对工程结算书进行签字盖章,并按此支付工程款项。

(七)竣工结算审查期限。施工单位提交符合要求的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完成审查并提交至项目主管部门,大型项目的审查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项目主管部门复审及批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不包含市财政局审查及出具审核意见时间),市财政局审查及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

鼓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过程结算。实行过程结算的项目,各阶段的结算文件审查参照以上程序执行。经审查确定后的过程结算成果,最终结算时应直接运用。

二、竣工财务决算程序

(一)财务决算编报。建设单位应以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竣工结算文件为基础,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根据项目类别及规模分类报送批复;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代建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二)财务决算审批。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遵循先审核、后批复的原则,实行分类批复。

市财政局负责批复市级主管部门本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上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批复其本级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下的项目决算以及其所属单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批复文件抄送财政部门)。国防类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可以分别委托政府投资评审机构和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决算评审,相关委托费用可在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

(三)财务决算审查期限。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文件批复后1个月内,建设单位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并提交至审批部门。财务决算审批部门对符合决算审查条件的项目,应当在收到决算审批申请后1个月内完成审查并批复。

三、其他要求

(一)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的必须招标或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他工程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尚未完成竣工结算复核的工程项目按本规定执行),有效期5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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